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1)和(2)项资质要求:
(1)设计资质要求(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之一):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同时具备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2)施工资质要求: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任一成员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须签署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范围,并提供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必须满足1.4.1条资格条件中的相应要求。
2.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超过2家,其中设计单位不超过1家,施工单位不超过1家。
3.联合体牵头单位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
4.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对本项目单独投标,也不得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
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项目合同项下的项目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