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须满足下列(1)、(2)资格条件: (1)工程设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②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 ③工程设计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乙级(或以上)资质。 (2)工程勘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 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甲级资质; ③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或以上)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甲级资质; 注:投标人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了资质延期或换领新证,在投标截止前未取得新证的,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相关主管行政部门发布的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或通知、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简称三库一平台)中企业资质信息为准,并提供资质信息网页截图或相关证明资料。如未能按本条要求提供上述相关证明资料的投标人,其资格审查应当不予通过。 3.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不接受其投标: (1)“信用中国 ”网站 (www.cr editchina.gov.cn)全国范围查询,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2)“信用中国 ”网站 (www.cr editchina.gov.cn)全国范围查询,被列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3)“信用中国 ”网站 (www.cr editchina.gov.cn)全国范围查询,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成员总数不得超过2个(含联合体牵头方),联合体各方至少需满足本招标公告第 2.款第(1)点或第(2)点中任一资格条件,且联合体牵头方为设计单位。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牵头方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